ITIF分析人工智能发明人的知识产权问题

2022-08-04

美国科技创新智库信息技术和创新基金会(ITIF)发文解析人工智能(AI)发明人和发明权的知识产权问题。

2018年,人工智能专家Stephen Thaler开始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欧洲专利局(EPO)等提交专利申请,提出将其研发的人工智能系统DABUS作为发明人。专利法通常将发明人定义为“自然人”,对于AI是否作为发明人的问题各国知识产权和司法部门都开展了深入探讨。

截至2022年7月13日,澳大利亚、欧盟、德国、新西兰、南非、英国和美国都参与了人工智能发明人的讨论,其中6个司法管辖区基于现有法律解释对人工智能发明人的判断基本一致。表1为ITIF整理当前各国的主要观点,目前Thaler在向各国法院提出上诉。

表1   全球7大司法管辖区对人工智能发明的观点涉及的主要方面

(1)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最初驳回了Thaler的专利申请,联邦法院随后提出1990年专利法没有排除非人类作为发明人,但法院二次审查驳回该专利权,原因是非人类不能转让专利权,但未针对非人类是否被视为发明人做出判决。

(2)EPO以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为由驳回该专利申请。EPO上诉委员会指出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人工智能不能转让知识产权。

(3)德国专利局和联邦专利法院以专利申请必须指定自然人为发明人为由驳回该专利申请,但法院建议,除了人类发明人之外,专利申请可以说明涉及人工智能。

(4)新西兰知识产权局以与EPO相同的理由驳回了Thaler的专利申请。

(5)南非知识产权局是目前唯一授权DABUS发明的**。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授权纯粹是程序性的,因为南非知识产权局没有对人工智能是否可以合法成为发明人或转让知识产权发表意见。该专利仍有可能受到挑战而最终驳回。

(6)英国知识产权局与EPO一致,认为“该申请不**规定而被撤回”。其高等法院认为专利申请所列发明人必须是个人,尽管法官指出人工智能在字面上有可能成为发明的实际设计者。

英国正在呼吁围绕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讨论,最新咨询结果表明英国不会对现有专利法和版权法进行修改,将引入适用于商业用途的文本和数据挖掘的例外情形。

(7)美国专利商标局也以专利申请必须指定自然人为发明人为由驳回该专利申请。但是美国地区法院的裁决中指出法律上的争论并不能推翻美国国会“将发明人定义为自然人”的大量证据。但美国与英国一样正在不断审查和征求有关人工智能和IP问题的意见。

ITIF专家观点认为各国根据对自然人保留权利的法律解释而驳回Thaler专利和版权的观点是正确的。人工智能无论如何都不是自然人,因此不应该被列为发明人和创造者。

相反,构思创新或创造的人类(即为AI应用程序编程的人)应该被视为专利和版权申请的发明人或创造者。政策制定者需要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明确这一点,以便确定人工智能在支持创新方面的作用,以及谁从最终结果(即专利权和版权)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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