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二锅头成功维权,河北产“北京”二锅头被诉

2022-10-21

   不少上了年纪的人都对二锅头系列酒情有独钟,它也因为实惠的价格深受各位酒友的喜爱。然而,关于“二锅头”**的争端,这些年却一直都没有停过。

作为“北京二锅头”的代表企业,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打响了商标和标识的双重保卫战:在起诉香河京运酿酒厂的案件中,红星公司认为该酒厂使用了与其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同时认为该酒厂产品在非北京酿造的情况下,使用“北京二锅头”标识,构成虚假宣传。
据了解,1965年红星二锅头酒厂对包括大兴酒厂、牛栏山酒厂等在内的北京19家郊县酒厂进行统一管理和技术扶持。1981年,红星二锅头酒厂主动放弃“二锅头”的全名称商标注册,只申请注册了“红星”商标,选择与其它所有二锅头生产企业共享“二锅头”这一名称。

红星公司诉称,在白酒领域,红星公司是“红星”字号的最早使用人,是“红星二锅头酒”系列商标的注册权利人。系列商标所指向的二锅头白酒以其品质在市场上和广大消费者心中已具有广泛影响力。红星公司因此获得了“中华老字号”、“**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北京企业100强”等荣誉。“红星”**及相关产品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京运酿酒厂在国内市场产销的酒水制品,未经许可使用了与红星公司注册的第4600693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属于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

同时,红星公司还就“北京二锅头”这一标识提出了不正当竞争之诉。红星公司认为,二锅头是白酒的一种传统酿造技艺,但是当今二锅头酒以北京所产最为知名。京运酿酒厂产销的被控侵权酒水实际产地为河北廊坊,但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标注“北京二锅头”商品名称,意图傍靠“北京二锅头”的知名度,构成对红星公司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涉案商品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或者认为被控侵权的涉案商品的生产者、运营者与原告存在关联企业关系,并对原告第4600693号注册商标的稳定指向性及识别性造成淡化影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公司住所地、其生产的涉案“二锅头酒”的生产地均不在北京,该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红星公司第46006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北京二锅头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现存含有“北京二锅头酒”文字标注内容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材料;赔偿红星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京运酿酒厂不服上诉。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经济的发展,知产经济也愈益发达,尤其是商标的形式也趋向多样化,立体商标同样也是商标的一种。
立体商标又叫三维商标,指的是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包装物或其他三维标志。上述提到的红星持有商标正是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相对于平面商标来说更特殊也**显著性。同时,在视觉上,也往往能让消费者一眼就记住。正因如此,立体商标更能被消费者识别,塑造**形象。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