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华盛顿法院裁定,纯AI创作的艺术品不受美国法律保护;AI与人类作者合作生产的作品,可以获得版权。
由斯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提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他所使用自己研发的“创造力机器”算法所生成的人工智能图像未获得版权保护。Thaler曾试图将该图像以创作委托作品的身份提交给创造力机器的权利持有者,然而遭遇了多次拒绝。
联邦地区法官豪威尔在18日的裁决中写道,“人类创作者的身份是‘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是版权能力的核心”。她认为,即便人类的创造力是通过新工具或新媒体实现的,即便版权法确实需要适应时代,但版权从未授予“没有任何人类指导”的作品。
法官认为,只有人类的创作才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但同时也承认人工智能在艺术创作领域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
这一判决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创作艺术版权保护的复杂问题。泰勒的代表律师瑞恩艾博特(Ryan Abbott)称,他和客户不认同法院的裁定,他们会上诉。美国版权局则在声明中表示,相信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与此同时,涉及人工智能和版权的法律案件不断增加。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演进,艺术创作领域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然而,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艺术作品却未能获得与人类创作者平等的版权保护。
这引发了关于网络版权的广泛讨论和深入思考。在数字化和互联网时代,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已超越传统实体媒介,进入全新的网络空间。在这个空间中,版权保护面临诸多挑战和争议。从网络上的盗版行为到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网络版权已成为备受瞩目的议题。
AI作品需要保护吗?
首先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1.创作性要求:版权通常要求作品具备一定程度的原创性和创造性。对于由AI生成的作品,存在争议是否可以将这种创造性归功于人工智能本身。一些认为,如果AI能够在创作中做出独特的选择并创造出新颖的作品,这些作品应该享有版权保护。
2.人类创作者的参与:若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中涉及人类的创造性输入或干预,那么这些作品可能更有可能被视为合格的版权创作。例如,人类可能为AI提供了创作的灵感、参数设置、训练数据等。
3.版权持有者:法律通常要求确定作品的版权持有者,这可能涉及到人工智能的开发者、所有者、使用者等。在有些情况下,版权问题可能涉及合同法、工作关系以及技术使用许可等。
4.公共利益和创新:有些人主张限制对由AI生成的作品的版权保护,以促进作品的更广泛使用、共享和创新。这可能有助于防止人工智能技术被过度束缚,从而推动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综上所述,AI作品是否需要版权保护涉及多个因素,包括法律、伦理、创新等方面的考虑。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因**和地区而异。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日益进步和广泛运用,我们迫切需要重新审视版权法律在这一新兴领域中的适应性。必要的法律和规定应该被确立,以保障AI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和投资者的权益,同时在人类创造与机器创造之间取得平衡。